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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花园区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

来源:下花园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11-09 09:00:00 阅读量:1065

为进一步推动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能力提升,促进各项工作规范、有序地开展,结合我委实际,制定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一、严格考勤制度。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无故缺勤。临时性外出须经机构负责人批准。

二、无故不出勤,视为旷工。无故旷工者由主管领导谈话提醒。旷工或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,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,依据《公务员法》予以辞退。

三、严格请销假制度。纪检监察干部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,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。   

(一)事假

一般干部事假1天由机构负责人批准;2天报主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(含3天)经机构负责人、主管领导同意后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;机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事假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;副书记事假报书记批准。

(二)病假

 1.因病休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。

 2.一般干部5天之内(含5天)病假,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;5天以上的,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。机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病假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;副书记病假报书记批准。

(三)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年休假等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(四)假期满后,履行销假手续。

(五)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,病假累计超过30天(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年休假除外),取消评优评先资格。

(六)乡街纪(工)委书记请假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需征得区纪委书记同意,副书记、纪检专干请假后需向区纪委办公室备案。

四、严格外出请示报告制度。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,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开会、培训学习、处理公务、办案取证等,应履行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报告程序,填写《下花园区纪委监委外出工作情况登记表》,并向办公室备案。

(一)乡街纪(工)委书记,区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、派驻机构、区委巡察机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离开本市向书记请示报告。

(二)其他纪检监察干部离开本市向机构负责人请示报告,并逐级向主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报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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